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禁止私设“小金库”的通知
为严肃财经纪律,强化内部管理,加强廉政建设,合理控制资金流向,防止资金流失,杜绝贪污腐败行为,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禁止私设“小金库”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严肃财经纪律。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,建立健全自我约束、自我管控、自我调节机制,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私设“小金库”。对私设“小金库”造成公司资金流失,影响公司整体发展的违规、违纪、违法行为,必须坚决制止,不手软、不留情、零容忍。 1、侵占: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,超越权限,将公司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;未经批准,擅自提高劳务、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、冒领劳务、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。 三、坚持收支两条线。公司及各单位的各种经营性收入都必须坚持“收支两条线”规定。无论任何收入必须先入公司财务账,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,不许账外设账,私存私放,坐收坐支,私设“小金库”。属于单位应该自提自用,自主支配的款项,根据公司财务规定,严格审批程序和渠道,严格支出标准,认真履行支出手续,确保专款专用,开支合理,合规合法。 五、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。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政策,严禁超标准、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、奖金和其他福利;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津补贴及奖励项目,特别是严禁以劳务费、加班费等名目发放补贴;严禁以有价证券、实物等形式违规发放福利;严禁以虚报人数、吃空饷等方式冒领公司资金,坚决杜绝“两头占”行为。严禁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餐费、购物费、水、电、气等费用;严禁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或指使下属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 六、强化财务审计监督。公司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“收支两条线”大检查或专项抽查工作。每半年单位内部进行一次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活动,建立健全公司和单位内部自我约束、自我管理、自我调整机制。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私设“小金库”的违纪行为,无论金额大小,都应作如下处理: 1、对查出违反财经纪律或私设“小金库”行为的单位,除收缴其非法所得外,同时处以不超过“小金库”款额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以“小金库”款额1―5倍的罚款。
二、“小金库”的范围和内容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私设“小金库”行为:
2、截留:隐瞒应当上缴的税金、利润或将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。
3、虚列支出:公司下拨的预算经费指标,按规定各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挤占、挪用,单位为此虚报、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,将款项领出,收作本单位“小金库”的。
4、资金返还:以合作或交流名义,把公司资金转移到外单位,由外单位作为劳务或酬金返还;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“回扣”等,不纳入公司财务管理,而私设“小金库”,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。
5、自收自支:利用公司现有设备、设施和场所,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,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、租赁费、服务费等,所收款项不上缴公司财务,自行支配。
6、坐收坐支:预算外资金不按“收支两条线”的规定办理,以收抵支,逃避公司财务的监督和管理。
7、私存私放:将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公司的代收款,长期留置单位流动,以个人的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。
8、其他应列入公司财务账内的收入。
四、切实加强票据管理。公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(发票)私自收费,公司所有收费必须由公司财务收取。单位如接受财务委托收费,必须在财务领取票据,将所代收的款项和已开的票据及时、足额缴存财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上瞒下、冒名顶替、虚开发票骗取公司资金,一经查实除没收所得款项外,另处以2-3倍罚款。
七、认真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。
2、凡所在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或私设“小金库”的,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优、评先、职务晋升等,并按标准扣发其3个月的考核津贴;对制造、纵容“小金库”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情节严重者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八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